清潭AIOO皮肤科 logo logo

清潭AIOO诊所隐私政策


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清潭AIOO诊所(以下简称“本院”)处理的所有个人信息,均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律”)等相关法令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行收集、保管和处理。 

本院依法制定了以下处理方针,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并顺畅处理用户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苦衷。

此外,若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将公开实施时间、变更内容,并进行变更前后的对比,以便信息主体轻松确认。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及保管期限、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院根据法律第32条,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及保管期限、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向行政自治部进行登记并公开。

个人信息文件现状可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持门户 (www.privacy.go.kr) > 个人信息信访 > 个人信息查阅等要求 > 个人信息文件列表搜索中输入机构名称“”进行确认。   

 2. 关于个人信息的目的外使用及向第三方提供的说明

 个人信息的目的外使用及向第三方提供现状:原则上,本院在明确收集、使用目的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以下情况外,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不超出原目的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

 ○ 获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的情况

○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达意愿的状态,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获得事先同意,且被认定为为了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等重大利益急需的情况

○ 为了统计编写和学术研究等目的需要,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 若不将个人信息用于目的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业务,并经保护委员会审议、表决的情况

○ 为了履行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需要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提供的情况

○ 为犯罪的侦查以及公诉的提起和维持所必需的情况

○ 为法院进行审判业务所必需的情况

○ 为执行刑罚、保护处分及保安处分所必需的情况

 本院可根据上述情况向其他机构关联、提供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拟使用或接受个人信息的机构限制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使用期限、使用形式等,或要求制定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所需的具体措施,且关联、提供的个人信息仅在符合使用和提供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提供。

 3.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的说明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现状: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时,根据法律第26条,通过包含以下内容的文书进行处理。

 ○ 关于禁止为执行委托业务目的以外处理个人信息的事项

○ 关于个人信息的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的事项

○ 其他关于安全管理个人信息的事项

○ 委托业务的目的和范围

○ 关于再委托限制的事项

○ 关于限制访问个人信息等确保安全的措施事项

○ 关于监督与委托业务相关保管的个人信息管理现状的检查等事项

○ 关于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一方(以下简称“受托人”)违反义务时的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

○ 本院在本网站公开受托人及委托业务内容。 

 4. 关于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的说明

 信息主体可行使以下权利,不满14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

 A.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根据法律第35条要求查阅本人的个人信息。但符合以下情况的,可限制或拒绝查阅。

 ○ 根据法律禁止或限制查阅的情况

○ 有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身体,或不正当地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的情况

○ 公共机构在执行以下业务时会造成重大阻碍的情况

○ 关于税收的征收、收取或退还业务

○ 在根据《初中等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设立的各级学校、根据《终身教育法》设立的终身教育设施及根据其他法律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的成绩评估或新生选拔业务

○ 关于学历、技能及录用的考试、资格审查业务

○ 关于补偿金、给付金等正在进行的评估或判断业务

○ 根据其他法律正在进行的审计和调查业务 

 B. 要求更正·删除个人信息

查阅本人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可根据法律第36条要求更正·删除。但如果其他法令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则不得要求删除。 

 C. 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根据法律第37条要求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但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拒绝处理停止要求。

 ○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了遵守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 有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身体,或不正当地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的情况

○ 若公共机构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业务的情况

○ 若不处理个人信息,则难以履行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合同,且信息主体未明确表示终止合同意愿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按照[附件1格式]的《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书》进行,本院将毫不迟延地予以处理。

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如下身份确认程序,以证明本人是信息主体。

若是信息主体(本人),需提交可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由行政机关公认且不易伪造、盗用的证件)

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需提交[附件2格式]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可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

网站或线上通过官方数字证书进行认证确认

  5.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原则上,当保管的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保管期满、达成处理目的等),本院将毫不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但如果其他法令规定需要保存的,则不在此限。销毁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A. 销毁程序

不需要的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文件,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监督,按内部方针及法定程序处理

 B. 销毁期限

当保管期满或达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取消相关业务等,该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毫不迟延地予以销毁 

 C. 销毁方法

对于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使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永久删除;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使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6.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本院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A.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通过授予、变更、撤销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并使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非法访问

 B. 保管访问记录

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网页日志、摘要信息等)至少保管和管理6个月 

 C. 加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通过加密等方式安全地保存和管理,对于重要数据,使用在存储和传输时加密等独立的安保功能 

 D. 最小化并培训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

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严格限于必要的人员进行指定和管理,并针对处理员工开展安全管理培训 

E. 安装安保程序及定期检查·更新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损坏,安装安保程序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检查 

 F. 控制未经授权者的出入

将保存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物理保管场所设在独立区域,并建立和实施出入控制程序

 7. 侵权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权所受损害获得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补充资料列表 分类 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02-405-5150 (kopico.or.kr), 118 (privacy.kisa.or.kr)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118 (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02-3480-3571 (cybercid@spo.go.kr)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182 (www.netan.go.kr)

 

此外,对于信息主体提出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要求,因本院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并可依照《行政审判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审判。   

 提出异议申请:向本院提交[附件3格式]的个人信息查阅等异议申请书

请求行政审判:向行政审判委员会或本院提交[附件4格式]的行政审判请求书(一式两份)

※ 行政审判委员会:请参考 ☎110 (www.simpan.go.kr) 的指南 

  8.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经办人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金东烨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及经办人: 金东烨

联系方式: 02-6953-1175

 9.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与运营

 请参阅《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安装·运营自查结果   

  10.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的说明

 本方针于2026年10月15日修订,如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有增加、删除或修改内容时,将在实施前7日通过本院网站公告变更内容。

公告日期:2026年08月25日 / 实施日期:2026年08月25日